醫院評鑑持續性監測指標

        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第28條規定辦理醫院評鑑,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病人權益」與「醫療服務品質」,以讓民眾受到妥善之醫療照護。

        104年起,醫院評鑑制度之改革目標係導入「以病人為焦點之查證方式(Patient Focus MethodPFM)」,藉由現場查證病人之照護流程,評核醫院之醫療品質,以降低干擾醫院日常作業,改革方向從「簡化」、「優化」、「日常化」著手。
        其中,「日常化」為避免醫院以非平常作業方式來應付評鑑;衛生福利部建置持續性監測指標系統,並於醫院評鑑條文另訂「持續性監測指標」,本院配合參與每月持續性監測指標填報,持續維護醫院之醫療服務品質與病人安全。

        醫院評鑑持續性監測指標依其特性分為10個面向,共計42項指標,醫事人力監測項目共計13項。依醫院評鑑基準條文、醫院層級及屬性,除未提供之服務項目外,其餘指標皆須進行填報。

(109年05月01日修訂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