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提升醫院整體醫療品質及建構安全之醫療環境,預防不良事件發生,特依本院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設置醫品病安委員會。

【組成】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教學副院長為副主任委員,當然委員包括院長、教學副院長、醫療副院長、醫事副院長、醫療品質部主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全院醫療、護理、醫事、行政單位主管、主治醫師代表或院內外專家中遴選聘任之。  

【任務】

  1. 訂定全院性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之策略與及推動計劃。
  2. 評估與分析全院性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管理成效。
  3. 審訂各部門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管理計劃。
  4. 協調、檢核並追蹤各部門推動各項醫療品質管理計劃及改善方案之執行情形。
  5. 設定及修改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品質指標項目並定期彙整與監測品質指標監測結果。
  6. 推動本院有關醫療品質管理與病人安全相關教育訓練與研究發展事項。
  7. 審訂「病人安全作業辦法」及「醫療品質作業辦法」,並督導及考核其執行情形。
  8. 審議本院病人安全異常事件通報案例,及各項作業品質。
  9. 定期監測全院異常事件及醫療不良事件之發生與改善成效。
  10. 審核病人權益相關之各項檢查或治療之標準作業流程及同意書。
  11. 其它有關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