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衛生福利部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從事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新醫療技術之主持人需符合下列條件,本委員會規定共(協)同主持人受訓時數比照主持人辦理。 a.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b.最近6年教育訓練時數人體試驗相關訓練至少 30 小時以上;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另加 5 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c.於醫療器材人體試驗主持人,最近6年至少包括9小時之相關訓練。 d.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至少 9 小時以上。 2.從事「病歷回溯」、「問卷調查」、「學術研究」等非屬人體試驗管理辦法定義之研究計畫,其主持人及共(協)同主持人近 3 年人體試驗相關訓練需達 15 小時。 3.主持人、共(協)同主持人以外之計畫研究團隊成員,3年內人體試驗相關課程時數須達6小時以上,IRB得於審查計畫時,依據研究計畫性質提出增加計畫研究人員受訓時數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