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衛生福利部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從事新藥品、新醫療器材、新醫療技術之主持人需符合下列條件,本院 IRB 規定共(協)同主持人受訓時數比照主持人辦理。 a. 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牙醫師或中醫師。 b. 最近6年教育訓練時數人體試驗相關訓練至少 30 小時以上; 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另加 5 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c. 於醫療器材人體試驗主持人,至少包括9小時之相關訓練。 d. 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至少 9 小時以上。 2.本院 IRB 規定從事「病歷回溯」、「問卷調查」、「學術研究」等非屬人體試驗管 理辦法定義之研究計畫,其主持人、共(協)同主持人近 3 年教育訓練時數需達 15 小時。 3.主持人、共(協)同主持人以外之計畫研究團隊成員,3 年內人體試驗相關課程時數須達 6 小時以上,IRB得於審查計畫時,依據研究計畫性質提出增加計畫研究人員受訓時數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