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介入性措施之計畫 (如介入性醫療或侵入性檢查類):
執行計畫之 主治醫師,含院聘主治醫師、專案主治醫師。若該計畫屬人體試驗計畫,尚須符合本國相關法律規範之計畫主持人條件。
2. 介入性措施之計畫 (如介入性衛教、運動、心理諮商與心理治 療、護理照護等,須符合該醫事職 類專業法定業務,且若需依 醫囑執行之措施,需有主治醫師擔任協同主持人;社會工作師 須符合其法定業務):
(1). 執行計畫之主治醫師,含院聘、專案主治醫師 。
(2). 輔仁 大學專任講師級以上人員 。
(3). 資歷 5年 (含 )以上之專任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師 。
3. 介入性措施之計畫 (醫療器材類 且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公告無顯著風險之臨床試驗):
(1). 執行計畫之主治醫師,含院聘、專案主治醫師 。
(2). 輔仁大學專任講師級以上人員 。
(3). 資歷 5年 (含 )以上之專任醫事人員 。
4. 非介入性措施之計畫 (如病歷回顧、問卷調查、訪談、行為觀察等):
(1). 執行計畫之主治醫師,含院聘、專案主治醫師。
(2). 輔仁 大學專任講師級以上人員 。
(3). 執行計畫之專任住院醫師、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博士後
研究、醫事人員 (師級人員方可申請 )及社會工作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