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務會議 為院務運作需要,結合醫療、醫事及行政單位,共同提昇工作效能,依本院組織規程第十條設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並制定本規則。由院長、副院長、各一級單位之處長及部、獨立科、室、中心主任組成之。院長得視會議需要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出列席會議。 本會議以院長為主席,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副院長一人為代理。會議審議包含組織規程之修訂、院內各種重要章則、醫學教育、研究發展及診療服務有關重要事項、醫務及行政重大事項之管理及規劃、院長交議及其他重要事項。